(2020年9月修訂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稱為“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(簡稱“中寶協”)水晶分會”,簡稱“中寶協水晶分會”(以下簡稱“分會”),英文名稱“TheCrystal Branch of Gems & Jewelry Trade Association of China”,縮寫為“CBGAC”。本分會為中寶協分支機構。根據中寶協章程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寶協章程,廣泛團結全國水晶業界機構和人員,積極為水晶行業的持續、健康發展做好服務,努力促進我國水晶文化產業鏈的延伸與升級。
第三條 本分會堅持“服務企業、規范行業、發展產業”的辦會宗旨,堅持團結合作、務實進取、創新發展的工作方針。
第二章 主要職責和任務
第一條 組織開展國內外水晶行業資源開發利用與市場供需形勢的調研,為產業發展提供咨詢服務。
第二條 組織開展水晶進出口政策、稅收政策、扶持政策等調查研究,并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第三條 組織開展行業自律,制定行規行約,規范市場行為,維護企業公平競爭及合法權益。
第四條 引導企業實施“創新發展”戰略,協助企業開展經營模式創新、技術工藝創新、產品設計創新等。
第五條 倡導企業實施“品牌發展”戰略,幫助企業不斷提高品牌的知名度、信任度和美譽度。
第六條 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論壇、研討、培訓、交流等活動,促進業界信息交流、水晶制品加工、雕刻隊伍壯大和人才培養。
第七條 組織開展水晶行業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,組織制定水晶質量等級與產品工藝技術等行業標準,推動水晶行業相關各類標準的建設。
第八條 組織開展水晶產品工藝技術等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,維護知識產權合法權益,給予技術權威資格認定。
第九條 組織開展水晶行業相關數據統計,收集、分析以及發布行業信息,引導行業健康發展。
第十條 組織開展水晶文化研究,發掘傳統文化,吸納域外文化,凝練當代文化,大力推動水晶文化的創新發展。
第十一條 組織水晶企業積極參與國內外重要展會和作品展評活動,根據需要主承辦水晶博覽會、展銷會或精品大賽等。
第十二條 組織建立水晶行業信息系統(數據庫),為國內外的水晶行業提供信息交流,開展咨詢服務。
第十三條 編輯出版有關水晶珠寶方面的圖書、雜志、報紙、軟件、網站等,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,及時反映行業發展的動態,宣傳水晶文化,促進業界交流與合作。
第十四條 發揮企業與政府的橋梁與紐帶作用,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委員訴求,協助企業貫徹執行政府部門的相關政策。
第十五條 協同政府有關部門,加強質量管理和監督,調解同行爭議,維護合法權益。
第十六條 積極主動承擔中寶協、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
第一條 委員條件:
(一)本分會成員必須是中寶協會員,承認本分會條例。
(二)從事水晶開采、加工、雕刻、經營以及檢測鑒定、文化研究、人才培養、產品研發、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以及個人均可以參加;
(三)本分會成員,經委員推薦,本分會研究并報中寶協審定批準。
第二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,主要職責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分會工作條例;
(二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三)選舉、罷免本分會正副會長、執行會長和秘書長;
(四)決定終止分會等重大事宜。
第三條 本分會設會長、執行會長、秘書長各一名,副會長、副秘書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委員若干名。在理事會閉會時期,由會長、執行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工作委員會行使職責。
第四條 本分會工作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籌備召開理事會,執行理事會的決議;
(二)議定本分會屆內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;
(三)商定本分會主辦、承辦、協辦的各項活動;
(四)決定本分會組織開展的重要工作。
第五條 本分會會長、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會長召集和主持本分會工作委員會會議;
(二)會長代表本分會簽署公文;
(三)提名本分會副會長及秘書長等人選;
(四)執行會長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分會委員會會議、理事會會議等。
第六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協助會長、執行會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受會長、執行會長委托,組織召開相關工作會議;
(三)負責秘書處日常管理,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;
(四)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及管理。
第七條 委員權利與義務:
(一)有選舉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有參加本分會活動和享受本分會服務的權利;
(三)有對本分會提出批評、建議的權利與義務;
(四)有支持本分會工作,維護本分會聲譽的義務;
(五)有根據中寶協和本分會規定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;
第八條 分會理事會及工作會議,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出席才能舉行,其決議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九條 本分會設立秘書處,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。
第十條 本分會每屆任期五年,換屆一般應在中寶協換屆后六個月內完成。特殊情況,須報請中寶協批準,可以提前或延期,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年。
第四章 經 費
第一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主要由企業贊助費用、中寶協補助費用、專項活動工作費用、社會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二條 依據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和中寶協分支機構管理辦法,本分會在中寶協財務開設獨立賬戶,依據量入為出原則,實行?顚S,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中寶協的監督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一條 本條例經本分會理事會審議通過,報中寶協審核批準后執行生效。
第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于中寶協水晶分會。
第三條 本條例自中寶協批準之日起生效。